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红喜)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同时也是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为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加强抗战遗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展示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强决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涉抗战遗址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黄河生态保护等专项行动中的案件,从中精选7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保护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5月23日,林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对 “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冀南银行旧址”“德兴货栈旧址”等地革命文物进行巡查时发现存在文物本体需修缮、未配备灭火器等问题。2021年8月30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革命文物所在地的某镇人民政府发出及时对辖区内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履行职责和排查整改的检察建议。2022年10月31日,林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等革命文物进行检查时发现电线未穿管保护、灭火器未配置、电线私拉乱接、资料档案未见等情况。2022年11月14日,安阳市文物局出具《冀南银行残损及安全性评估报告》,综合评定为C级,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揭顶维修,矫正建筑二层以上墙体。“冀南银行旧址”“德兴货栈旧址”“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等未规范配备灭火器材,有明火做饭迹象,墙皮脱落等情况。 因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后,虽进行了整改,但仍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文物原貌遭到破坏等问题。某镇人民政府应发挥自身保护文物职责,从人、财、物多方面进行支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文物的保护期望。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冀南银行旧址”“德兴货栈旧址”按照职责清单履行文物保护的职责,判决生效九个月内对“冀南银行旧址”予以修缮。一审判决后,某镇人民政府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因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对革命文物的保护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判决后,某镇人民政府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责,第一时间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组织专人编制了“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冀南银行旧址”“德兴货栈旧址”一体化保护方案,计划打造一个集保护、宣传、教育、旅游为一体的综合红色基地,并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向社会筹集文物保护捐赠资金,陆续修葺完善。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革命文物中的积极作用,司法与行政共同守护历史记忆,传承红色基因。
1940年百团大战后,日军侵略者对华北抗日根据地实施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为打破封锁,八路军总部决定设立豫北办事处。
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组织冀南银行、德兴货栈协同配合,主要负责开展统一战线、推动抗日救国运动、采购与转运军需物资、传递情报、接待中共过往人员等任务,在抗日战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通过组织建立地下交通网点,在抗日战争期间护送刘少奇、邓小平、陈毅等我党高级干部、中基层干部、青年学生共1万多人次。“八路军总部豫北办事处旧址”“冀南银行旧址”“德兴货栈旧址”系安阳市文物局确定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每年来此参观学习人数达2万余人次,是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学习党的历史、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生动教材。
2009年,某砖厂在济南市平阴县黄河滩区投资建造砖厂,后因2020年被纳入砖瓦轮窑淘汰清单,于当年自行拆除,拆除后该砖厂多次到平阴、济南、山东三级黄河河务局咨询新建窑体相关问题。2024年8月12日,该砖厂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申请轮窑改建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黄委会经审查认为,该砖厂的申请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不符合“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遂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某砖厂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砖厂申请的项目名为技术改造,实为在黄河滩区新建砖厂。《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某砖厂申请建设项目位于黄河滩区,如建成将会妨碍行洪,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黄委会未予准许其申请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砖厂的诉讼请求。某砖厂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期间经多次释法答疑,该砖厂认识到在黄河滩区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是一起禁止在黄河滩区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砖厂申请事项位于黄河滩区,申请项目名为技术改造,实为新建砖厂,如建成不仅会占据河道空间,削弱黄河防洪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取土、排污等行为还会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河南法院坚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将涉及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资源案件全部集中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用专业化司法守护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郑铁两级法院院长在一、二审中分别担任审判长,在司法办案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支持黄委会的不予受理决定,展现以最严密法治守护黄河安澜的坚定决心。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结后进一步通过府院联席会向黄委会提出改进建议,促推执法水平提升。同时召开黄河滩区综合治理专项研讨会,邀请黄委会、检察、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业等10多家单位以及郑州大学等高校学者参加研讨,并以此为契机,构建“司法+行政”黄河滩区协同治理机制,凝聚全社会协同保护黄河的合力。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陈某军通过闲鱼和微信将自己在尚某南等处购买的15株苏铁出售给张某玉(另案处理)等人,获利4046元。另在陈某军住宅内查获43株苏铁,经鉴定,该43株苏铁中有33株是石山苏铁。2022年1月,尚某南通过抖音出售给陈某军9株苏铁,其中7株是石山苏铁,获利1680元。苏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陈某军、尚某南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46元,尚某南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80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军、尚某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二人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从宽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尚某南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陈某军、尚某南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因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苏铁类植物是现存最古老的种子植物之一,其中石山苏铁为我国特有的珍稀苏铁品种。苏铁作为石灰岩山地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其耐旱耐贫瘠特性可有效改善石漠化环境,为昆虫、鸟类提供栖息地,并通过固氮蓝藻等共生微生物改良土壤,对维持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及喀斯特地区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也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珍稀植物资源的意识,自觉维护生态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苏铁,俗称“铁树”,属于苏铁科苏铁属裸子植物。它起源于古生代的二叠纪,至今已有3亿多年的历史,被誉为“植物界的活化石AG九游会官网”。在自然条件下,苏铁传粉效果差,结实率低,对环境变化敏感,再加之人们常年采挖,导致其野生植株的数量不断减少,因此苏铁在2003年被收录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保护名录中,被评为近危(NT)物种,后又在2010年,被评为无危(LC)物种;2021年,苏铁被收录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保护级别为一级。
案例四:王某斤、李某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斤、李某军为了出售野生动物获利,多次驾船到黄河浅滩投放毒饵,先后共造成8只野生小天鹅死亡。同年12月李某军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投放毒饵,导致7只珠颈斑鸠死亡。经鉴定,上述野生小天鹅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基准价值每只15000元,共计120 000元;珠颈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每只300元,共计2100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斤、李某军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小天鹅,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共同导致6只野生小天鹅死亡,王某斤个人另导致2只野生小天鹅死亡。被告人李某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李某军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判处王某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军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案审理期间,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二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向延津国有林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支付生态环境修复金122100元,由该林场代为修复,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支付专家评估费10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落实生态环境AG九游会官网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斤、李某军为牟取经济利益,毒杀野生小天鹅和珠颈斑鸠,破坏了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主动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与检察机关就民事生态环境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考虑到二被告人服刑和修复能力等因素,委托延津国有林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进行异地修复,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实现“刑事+公益”“教育+服务”的多重办案效果。
野生小天鹅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我国主要栖息于北方湖泊、河流、湿地等水域,其生存状况是湿地生态健康的核心指标。作为湿地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它们通过摄食调控水生植被,维持水体营养平衡,其跨越数千公里的迁徙路线,为研究气候变化生物响应提供了天然模型。
珠颈斑鸠属于斑鸠中的一种,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保护名录)。珠颈斑鸠是广泛分布于我国城乡的留鸟,其标志性珠状颈斑和独特的“咕咕”鸣声为人熟知,它在维系生态平衡中发挥着种子传播者、虫害调控者的作用,并与麻雀、喜鹊形成竞争共生关系,其种群密度直接反映城市绿地质量,是评估人居环境的生物标尺之一。
案例五: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未全面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河长制办公室移交的周商永运河“四乱”问题线索,针对睢阳区某镇某村庄附近周商永运河修建阻水道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某镇人民政府遂对该阻水路段进行了清理,后又被村民重新填土修建了阻水道路。检察机关经现场勘验,认为阻水道路又被埋填土方,未能清理整治到位,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对保护辖区内周商永运河河道行洪安全未全面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彻底整治辖区内周商永运河上修建的阻水道路,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对案涉河道负有河道清障、保障辖区内堤防安全、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的职责。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清除了阻水道路,但在清除阻水道路时,将挖出的土方堆积在河道两岸,未对堆积的土方进行清理,导致这些堆积土方又被村民重新埋填,恢复了阻水道路。某镇人民政府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履职不完全。某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堆积两岸的拦河道路用土,恢复河道原貌,故法院判决某镇人民政府继续依法履行恢复运河河道原状、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持续加强监督的河道管理职责。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因基层政府未及时履行河道清障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工运河承载着水上运输、治水防洪的使命,不仅可以带来经济价值,其本身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周商永运河系商丘市重要水系,连通包河、古宋河等众多河流,有着重要的除涝、抗旱、行洪使命,部分河段还成为景观带,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某镇人民政府负有辖区内河道管理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镇人民政府继续依法履行恢复运河河道原状、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持续加强监督的河道管理职责,不仅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为河道行洪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同时彰显服务保障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
案例六:卫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年3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卫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重型柴油车进行环保检测线检测时,出现明显可见黑烟,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规定该车检验结果应为不合格,但某检测公司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中载明车辆“无明显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现象”。2023年6月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检测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22000元。某检测公司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乡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某检测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及流程,“冒黑烟”的检验属于外观检验中的一票否决项,应直接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但某检测公司未结束检验流程,反而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检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引发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同呼吸、共命运,蓝天白云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会导致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剧移动源污染排放,影响空气质量,使区域环境容量超载恶化,阻碍绿色转型进程。人民法院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支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坚决做到“造假必严惩”,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某环保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咨询、环境检测服务等,石某系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耐火材料公司是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服务对象。某环保科技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石某安排被告人莫某、陈某、薛某楠等人向某耐火材料公司负责环保在线监测数据的曹某豪、刘某丽等人传授方法,通过用螺丝刀撬开信号隔离器,添加混合物等方式,干扰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监测数据,使某耐火材料公司排放的超标废气符合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空气污染环境损害价值为287331.2元。案发后,某耐火材料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环保科技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工作,使某耐火材料公司排放的超标废气从监管平台监管不到,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石某作为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指挥莫某、薛某楠、陈某遵多次采取实施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被告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某环保科技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对单位实际负责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参与人员分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对某环保科技公司及参与人违法所得共计257600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因破坏在线检测数据设备,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大气排放检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管理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环境决策,影响环境治理工作的战略布局。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单位及负责人、参与人在各环节中的作用,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认定单位及负责人、参与人构成犯罪,既对单位进行处罚,也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进行处罚,能够促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一步遵守环保法规,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对环境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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