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一只溪浮贻贝。©迈克尔·珀金斯(Michael Perkins)摄影 / 北卡罗来纳州野生动物资源委员会
溪浮贻贝(Brook Floater,学名:Alasmidonta varicosa)也称为溪浮蚌,是一种北美的淡水贝,体长约8厘米的小型淡水软体动物。
它的贝壳黄绿色,里面闪烁着鲑肉色和紫色的虹彩,常栖息在从加拿大到美国佐治亚州的清澈溪流中。它们拥有一个独特的生物习性:受干扰时会伸出橙色的“足”、而非紧AG九游会官方平台闭贝壳,且其幼体必须寄生在美洲红点鲑(学名:Salvelinus fontinalis)等鱼类的鳃上,才能发育成熟。
溪浮贻贝对栖息环境的要求非常苛刻,它们偏爱流速平缓、河床由粗砂和砾石组成的浅滩。由于对水质和生境变化高度敏感。
作为天然的过滤器,溪浮贻贝能持续清除水中的细菌和污染物,是维持河流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但,由于水质污染、栖息地破坏及气候变化,该物种已有六成种群灭绝,目前仅存的约200个种群大多处于生存危机中,正面临极大的灭绝风险。
历史记录显示,它们曾广泛分布于从加拿大到美国佐治亚州的沿大西洋坡地河流中。但如今,已有约60%的种群彻底消失。
在现存的约200个种群中,仅有15%处于健康状态,半数种群的生存状况极其糟糕。
从繁衍过程看,雌性溪浮贻贝在鳃中培育出名为“钩介幼虫”的寄生性幼体,这些幼虫排入水中后,必须附着在特定鱼类的鳃或鳍上才能完成发育。研究表明,美洲红点鲑(Salvelinus fontinalis,也叫溪红点鲑)、吻鱥(Rhinichthys cataractae)和黏杜父鱼(Cottus cognatus)是它们最理想的宿主。与某些通过“拟饵”诱骗鱼类的蚌类不同,溪浮贻贝更倾向于将幼虫散布在水体中,等待宿主鱼游过时偶然附着。
环境污染、河岸植被破坏以及不断升高的水温正持续挤压它们的生存空间。即便是在缅因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这些最后的坚守阵地,极端的洪水灾害(如飓风海伦)也会将它们从河底冲走,导致种群遭受毁灭性打击。
早在2010年,美国NGO——生物多样性中心(Center for Biological Diversity)及其盟友就首次申请将其列入联邦保护名单,但该请求在2019年遭到拒绝。
尽管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在2011年初步认可该申请具有实质性的科学依据,但在2019年却发布了“不予列入保护”的结论。所以,这一结论直接导致了2025年4月的法律诉讼,原告认为该决定违反了《濒危物种法案》和《行政程序法》。
2025年4月,生物多样性中心在芝加哥大学艾布拉姆斯环境法诊所的代理下提起法律诉讼,质疑此前的拒绝决定。
根据2026年2月13日公布的这份最新的法律协议,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已同意重新评估溪浮贻贝受《濒危物种法案》保护的资格,并承诺在2029年9月前发布最终裁决。
虽然这份协议本质上是一次程序性的胜利,而非最终的实质性认定,但这一“阶段性进展”,还是颇具意义的。
据报道,这一进展,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显得尤为珍贵。2025年,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的列名预算被大幅削减至2004年的水平,导致2025这一年没有任何植物或动物获得了保护身份。
在淡水软体动物已成为北美受威胁最严重的动物群体(约70%的物种处于濒危边缘,已有100多种彻底灭绝)的背景下,溪浮贻贝获得的这次“二次机会”,被认为是“弥足珍贵”,显出它对于湿地的重要性、间接地维护了依赖洁净水源的人类社区的福祉。
可能对许多人来说,比较新鲜的事是:美国NGO竟起诉当局要求将某个物种纳入法律保护名录。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NGO的核心主张是——FWS在科学证据面前采取了“非法且严苛”的审查标准,从而逃避了保护责任。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NGOs)之所以可以起诉美国政府、并提议某个物种是否应纳入《濒危物种法案》(ESA)保护名录,主要源于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赋予了公众及利益相关方一定的法律权利、以及程序参与权限。根据《行政程序法》(APA),美国政府的行政决定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的程序,且公众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提出挑战。NGO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来质疑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作出决策。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做出任意、不合理的决定,NGO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查。
而且,《濒危物种法案》明确赋予了公众,包括环保组织,要求联邦政府对特定物种进行评估并决定其是否应纳入保护名录的权利。根据该法案,任何人(包括NGO)都有权向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FWS)提出物种是否应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请求。如果该请求未得到合理回应或受到拒绝,NGO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评估职责。所以说,这种诉讼通常是基于“未依法行动”、或是“行动不当”的立场提出的。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研究发现,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美国联邦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濒危物种法案》(ESA)赋予的法定职责。
其实若是回顾案情,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在2011年已确认该物种保护具有“实质性科学依据”,却在2019年发布了“不予保护”的裁决。从法律角度看,这种长达数年的拖延及后续的否定性裁决,往往难免会面临“任意且反复无常”的质疑。原告发起针对该行政行为的司法挑战,实质上是利用司法审查权来修正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裁量权滥用。该和解协议要求在2029年前重新做出裁决,这在法理上属于对行政程序进度的司法锁定,来确保法律规定的物种评估义务不因政权更迭、或是某某人的政策偏好而陷入实质性的停滞。
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这份《定额和解协议》(Stipul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应该说是体现了当代行政法中“协作性治理”的趋势。双方选择和解、而非死磕到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对于政府而言,承诺在特定期限内重新评估,换取了原告撤销当前诉讼并免于更严厉的司法惩戒;另一方面,对于起诉的环保组织而言,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以法律契约的形式,为溪浮贻贝赢得了一个受法律保护的“二次评估机会”。协议中详尽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对律师费用的处理方式,均体现了法律作为某种利益平衡工具的精密性。
这种“以诉促保”的方式,虽然耗时+耗力,但对于像溪浮贻贝这样面临灭绝风险、却又在政治与经济博弈中被忽视的“非明星”物种来说,往往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当然了,目前看,虽然溪浮贻贝获得了一次重新被评估的机会,但其最终能否获得联邦保护,还是最终得看接下来几年的科学评估、以及法律审核程序。
淡水贝类是指栖息在淡水水域(如河流、湖泊、池塘和溪流等)中的软体动物,主要包括腹足纲(如田螺、河螺)和双壳纲(如河蚌、蚬子)。这些生物具有精密的构造,通常具有由碳酸钙构成的坚硬外壳来保护柔软的身体,并用鳃呼吸。它们在水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水质的“清道夫”,又充当水质的“监测员”。通过滤食水中的微小生物和有机碎屑,淡水贝类有助于维持水质清澈,同时也为鱼类和水鸟等提供了重要的食物来源。
目前全球已记录的淡水贝类大约有5000种,其中腹足类约有4000种,双壳类约有1000种。由于这些生物对地理环境的隔离高度敏感,许多物种具有显著的区域特有性。北美洲的密西西比河流域和中国的长江中下游流域被认为是世界上淡水贝类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但,随着栖息地破坏和水污染的加剧,淡水贝类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钩介幼虫寄生(Glochidia parasitism)是淡水蚌类在发育初期为了繁衍而演化出的一种比较独特的生物策略。淡水蚌排出的幼虫体型极小,且无法在水底独立生存,必须在短时间内寻找合适的宿主鱼类、并附着在其鳃部或鳍上。一旦成功附着,鱼体的组织会产生囊肿将其包裹,幼虫便在受保护的微环境中吸收养分并完成变态发育。这种关系让幼虫躲避了水流的冲刷,而且借助鱼类的长距离游动,实现了物种向河流上游或其他水域的有效扩散。
本文中,溪浮贻贝的幼体必须寄生在美洲红点鲑等鱼类的鳃上才能发育成熟的案例,其实就是钩介幼虫寄生。它是蚌科和珍珠蚌科等双壳纲动物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阶段。这种寄生行为,通常具有高度的宿主特异性,即某些种类的蚌只能在特定的鱼类身上存活,这反映了两者在漫长进化史中的协同演化。虽然幼虫肯定会吸取少量营养,但健康的宿主鱼通常不会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待幼虫发育成熟为幼蚌后,它们会自行从鱼体脱落、并沉入河床,自力更生,开启长达数十年的底栖生活,这种复杂的生存策略确保了淡水贝类种群在流动水系中的延续。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简称ESA)是美国在1973年颁布的一项联邦法律,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最严格、且最具影响力的物种保护立法之一。该法案授予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FWS)和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法律权威,负责认定并列入“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名单。一旦物种获得联邦认定,法案将不仅禁止任何针对其个体的非法伤害与贸易,而且它会强制要求划定“关键栖息地”,并规定任何涉及联邦资金或许可的开发项目都必须通过严格的生物评估,以确保不会将这些物种推向灭绝的边缘。
根据《濒危物种法案》,物种分为“濒危”(Endangered)和“受威胁”(Threatened)两类。濒危物种指的是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灭绝的风险,而受威胁物种指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对于受威胁物种,保护措施通常比濒危物种稍微宽松一些,但仍然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在北美,超过70%的淡水软体动物处于受威胁状态,已有36种贻贝彻底灭绝,其受威胁程度远超陆生脊椎动物。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我们照例举一反三,思考几个问题。当然了,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只为了启发思路。
Q1、溪浮贻贝的保护申请,早在2010年就提交了,却在2019年被否决,直到2025年再次提起诉讼,才换回了一个定于2029年的重新裁决机会。这长达20多年的法律与行政拉锯战,对于一个生命周期仅14年、且种群数量已缩减六成的物种来说,你觉得,能有多大用?当法律程序跑不过物种灭绝的速度时(其实普遍如此),现在包括美国《濒危物种法案》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生物多样性立法的执行机制,你觉得有没有根本性的问题呢?
Q2、溪浮蚌作为“河流清道夫”,其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和对生态链的支撑往往是隐性的、难以直接变现的,而其栖息地开发或农业活动带来的收益则是显性的。在当前美国政府大幅削减列名预算的背景下,这种“不起眼的蚌类”与人类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被进一步放大。你觉得,应当如何建立一套公平的评估体系,来量化这些微小生物为人类社区提供的长远生态红利,从而避免它们在行政决策中被边缘化呢?
Q3、本文里面提到,淡水贻贝的生命周期极度依赖特定鱼类作为宿主,例如溪浮贻贝就需要美洲红点鲑等鱼类来完成幼体发育。这种高度耦合的生物学特性,就意味着,即便是贝类栖息地的水质达标了,如果由于水温升高、大坝拦截或过度捕捞、亦或是轮胎带来的新型污染物导致宿主鱼类消失,那么,寄生贝类也将难免面临“断子绝孙”的困境。这种“环环相扣”的脆弱性,是否预示着淡水贝类的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河床的一隅,而必须上升到对整个流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水生态过程的系统性修复呢?
Q4、溪浮贻贝的保护申请早在2010年就提出来了,历经多年评估,却偏偏在第一任特朗普政府时期的2019年被正式给拒掉了。当时的裁决文件声称该物种仍具“韧性”,甚至认为气候变化不是主要威胁。据环保组织指出,2025年特朗普再次执政后,ESA的列名预算被大幅削减至2004年的水平,导致该年度没有任何物种获得保护(倒是delist照做不误,比如最近林鹳的例子)。但,法律协议却强制要求在2029年前重新完成溪浮蚌的裁决。这种“行政预算归零”与“司法裁决必须履行”之间的剧烈冲突,是否会导致行政机关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进行草率的、缺乏实地调研的评估?从任期政策导向来看,这种针对“不起眼物种”的保护努力,是否正成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美国价值观——“经济优先”与“生态底线”——最前沿的交锋点?如果接下来特朗普继续当选,那么2029年的这个评估,你觉得还有戏不?
Q5、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本文没有讲到的是,在探讨北美淡水贝类的生存危机时,斑马贻贝(Zebra Mussel,学名:Dreissena polymorpha)其实是一个绕不开的威胁因素。这种原产于里海、黑海地区的入侵物种,自20世纪80年代经商船压舱水进入北美五大湖以来,对当地原本脆弱的淡水生态系统造成了堪称毁灭性的冲击。跟生长缓慢、依赖鱼类宿主繁衍的本土蚌类(如本文中的溪浮贻贝)不同,斑马贻贝具有极强的繁殖能力、附着能力,它们不需要寄生阶段,能直接通过足丝成片地固着在任何坚硬的表面上,可导致本土蚌类因无法正常张开或闭合贝壳而窒息、挨饿,还会因为重量增加使其更容易被水流冲走或深埋入泥沙。此外,作为高效的滤食者,成群的斑马贻贝会迅速耗尽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导致本土贝类因食物匮乏而体质虚弱,最终在大规模竞争中走向区域性灭绝。如果没有针对外来入侵物种(IAS)的足够的干预,那么,在人类活动已经永久性改变河流生境(如大坝截流、跨流域引水)的今天,用人工繁育放流物种,你觉得,真的能解决问题吗?是在真正恢复自然生态,还是在通过昂贵的人工干预维持一种“生态盆景”呢?
王芊佳.以诉促保,溪浮贻贝获美国“濒危物种法”重新评估机会.海潮天下.202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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